中鲁B: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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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文件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监管机构涉及年度报告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真审阅了该报告,并结合对公司内控实际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目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有力,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稳进行,并有效避免了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没有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地反映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董事会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能够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制度、准则要求,按时完成了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并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同时,该所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能够尽职完成好各项工作,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公司对该所的服务是满意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继续聘请该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本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281,584.29元,本年度母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4,310,165.4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规定,由于本年度实现的盈利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的亏损,故本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是客观合理的。
四、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与核实,并做出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出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江鲁 宋希亮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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