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中超电缆
摘要: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2月2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及公司作出的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问询一、请核查并说明你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因及背景情况;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与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前期是否存在交易、担保等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有)。
回复:
一、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因及背景情况
1、上述业务发生的背景:
2018年1月10日后公司因控股股东变化后战略发展需要将日化业务作为公司的另一主营业务培育,2018年3月5日及3月7日由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派往公司的前市场供应部职员林武超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CQE2018030511、ZCQE2018030512、ZCQE2018030513、ZCQE2018030704及ZCQE2018030705号《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公司向南通泉恩采购24度棕榈油9229吨,合同总价为6,455.69万元。公司财务部根据由林武超制单并经鑫腾华推荐至公司任职的公司前副总经理陈跃新(分管市场供应部)审核的《采购入库单》记录了对南通泉恩的款项金额,2018年3月6日至3月28日期间,由林武
超填写《用款申请单》,经陈跃新、由鑫腾华推荐至公司任职的前副董事长黄润
明(分管日化板块)及由鑫腾华推荐至公司任职的前财务总监罗文昂签字审批后
交公司资金处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业务,公司出纳于2018年3月6日至
3月28日期间,根据签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列示的内容开具了半年期商业承
兑汇票,向南通泉恩支付总额为6,006.80万元的货款。
公司开具给南通泉恩的商业承兑汇票
序 票 号 票据 票据 票面金额(元) 出票日 到期日 票面收款人
号 类型 种类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1 0306168335850 商票 电子 9,792,000.00 2018/3/6 2018/9/6 易有限公司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2 0306168335841 商票 电子 10,788,000.00 2018/3/6 2018/9/6 易有限公司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3 0306168335825 商票 电子 10,440,000.00 2018/3/6 2018/9/6 易有限公司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4 0306168335817 商票 电子 9,048,000.00 2018/3/6 2018/9/6 易有限公司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5 0327175934288 商票 电子 12,730,900.00 2018/3/27 2018/9/27 易有限公司
23133023920112018 南通泉恩贸
6 0328176407982 商票 电子 7,269,100.00 2018/3/28 2018/9/28 易有限公司
合计 60,068,000.00
2018年3月27日,南通泉恩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CQE2018030704、
ZCQE2018030705号《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2,448.25万元向江
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提出保理申请,并与京华
山一签订了编号为CPYCF-A-201805-005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保理融
资额度金额3,00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
月21日,按照南通泉恩出具的《保理额度支用申请书》约定京华山一于2018
年3月29日向南通泉恩放款2,000万元,其中1,273.09万元的到期日为2018年
9月27日,726.91万元的到期日为2018年9月28日。同时南通泉恩将公司开
具给其票号为231330239201120180327175934288和231330239201120180328176407982
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000万元整)背书转让给京华山一。
2、上述款项支付的原因
公司发现以上保理业务的有关情况后,认为鑫腾华委派在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公司在接洽日化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有异常。公司要求负责日化板块业务的人员停止此类业务的操作,同时,因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开展的上述日化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所以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公司没有兑付。
京华山一于2018年9月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相关诉讼请求,经过法院调解,虽属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日化业务,但公司对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仍需兑付。因此,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京华山一支付了相关款项2,047.22万元。2019年1月2日,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还款承诺。
二、公司、原控股股东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与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前期是否存在交易、担保等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有)
1、公司与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前期不存在交易、担保等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
2、公司接到贵所发出的[2019]第97号问询函后,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控股股东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发出了“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与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前期是否存在交易、担保等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有)”的询问函,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原控股股东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任何回复。公司已向京华山一法务部确认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前期与京华山一不存在任何交易。
问询二、请说明因上述协议或安排是否导致你公司存在其他尚未履行的责任及义务,如有,请详细说明相关责任义务以及对你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回复:
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京华山一支付利息款31.499028万元,至此公司
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问询三、请说明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关于偿还公司损失承诺的后续进展情况,你公司是否已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对方及时履行上述承诺。
回复:
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收到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关于偿还公司损失承诺(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近期向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发出电子邮件,要求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就其承诺的偿还公司损失事宜作出具体的还款计划,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鑫腾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任何回复。
问询四、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进行追偿,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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