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银亿股份
摘要: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定于2019年3月6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2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6日下午2: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5日下午3:00至2019年3月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共计10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2,862,678,5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06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434,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04%。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862,628,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沈粤(签名)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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