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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韦  岗

    毕向东

    谭  跃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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