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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能控股:关于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和陈义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摘要: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31667 证券简称:优能控股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和陈义发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

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31667        证券简称:优能控股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和陈义发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28日

  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系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商永强,时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系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义发,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注: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以及陈义发以下合称为“当事人”。

  违规的事项类别:

    超比例增减持公司股票未披露;限制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公告编号:2019-001
二、主要内容
(一)违规事实:

    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增持公司股票,持股比例分别跨越10%、15%、20%、25%;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减持公司股票,持股比例分别跨越25%、20%、15%、10%,触发信息披露义务。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时点暂停交易公司股票,未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通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增持的股份数为120.9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增持金额120.9万元;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194.9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194.9万元。

    陈义发于2016年7月27日增持公司股票,持股比例分别跨越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触发信息披露义务。陈义发未在上述时点暂停交易公司股票,未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通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增持的股份数为617.9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增持金额617.9万元。

    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比例增减持公司股票未披露行为,陈义发超比例增持公司股票未披露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比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对陈义发超比例增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予以警告;

    2、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

                                                                          公告编号:2019-001
处以3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罚款60万元;对陈义发超比例增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义发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义发合计罚款90万元。

    3、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永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和陈义发作出的,预计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和陈义发作出的,预计将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义发将按处罚决定支付罚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

                                                                          公告编号:2019-001
收到天津东疆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永强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应对措施的书面意见。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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