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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2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维护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因此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2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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