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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重大诉讼公告(1)  

摘要: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3号 债券代码:118437 债券简称:15泰禾04 债券代码:118585 债券简称:16泰禾01 债券代码:112394 债券简称:16泰禾02 债券代码:112395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3号

债券代码:118437      债券简称:15泰禾04

债券代码:118585      债券简称:16泰禾01

债券代码:112394      债券简称:16泰禾02

债券代码:112395      债券简称:16泰禾03

债券代码:114205      债券简称:17泰禾01

债券代码:114219      债券简称:17泰禾02

债券代码:114357      债券简称:18泰禾01

债券代码:114373      债券简称:18泰禾02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置业”)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2019)苏民初8号),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锦城置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公司及锦城置业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初4号)以及《民事起诉状》,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锦城置业提起了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7年9月14日,锦城置业(受让方)与沃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上四家公司合称为“出让方”)签署了《关于江苏沃得宝华休闲度假开发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沃得宝华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人民币323,340.99万元为依据,锦城置业以合计人民币317,895.17万元受让沃得宝华100%股权,同时,锦城置业需向沃得宝华提供人民币62,408.09万元股东借款,专项用于沃得宝华偿还原股东及关联公司、公司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相关债务,交易对价合计为380,303.26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受让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各期付款条件。同日,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出让方股权交付的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锦城置业受让沃得宝华100%股权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锦城置业已支付共计256,512.97万元的交易对价款,包含向出让方支付的196,0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款以及向沃得宝华提供的60,512.97万元股东借款。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锦城置业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

  1、受理时间:2019年1月31日

  2、受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1:沃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2: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3: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4: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5:王伟耀,以上四被告实际控制人

  4、诉讼理由:被告1-4存在多项严重违约情形,使原告至今无法对标的物业进行建设开发。

  5、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签署的《关于江苏沃得宝华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目标公司债务承担价款2,565,129,667.5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431,546,383.50元(截至2019年1月23日);(3)判令被告5对诉请中的价款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二)公司及锦城置业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

  1、受理时间:2019年1月31日


  2、受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1: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2: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3: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1: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沃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诉讼理由:根据协议中关于被告1分期付款的约定,截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1尚有458,345,188元二期股权转让款未向原告支付。

  5、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1、2、3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458,345,188元以及违约金共计67,888,409元,合计526,233,597元;(2)判令被告2对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由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73起,涉及金额19,994.93万元,大部分为金额较小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及物业合同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目前本诉讼涉及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开发及销售,因此本诉讼对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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