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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广博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51/F,ShanghaiWorldFinancialCenter Tel 电话:+862168815499 100CenturyAvenue,PudongNewDistrict Fax 传真:+862168817393 Shanghai2

51/F,ShanghaiWorldFinancialCenter        Tel  电话:+862168815499

                                    100CenturyAvenue,PudongNewDistrict    Fax  传真:+862168817393

                                    Shanghai200120,China                    Email邮箱:lawyers@chenandco.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www.chenandco.com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12月

          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已于2018年12月1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14点30分在宁波市海
          曙区石�\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王君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5:00至2018年12月28日15:00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24日(星期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96,669,070股,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76%。(注: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
          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1,350,478股,该部分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中:(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所持股份296,634,37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5.5211%;(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
          份34,7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
          式。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
          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赞成股份296,635,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股份33,40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07,8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28%;33,4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赞成股份296,666,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股份2,70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38,5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41%;2,7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赞成股份295,816,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股份2,70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38,5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41%;2,7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关联股东胡志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49,085股)、戴国平(持有公
  司股份数为600股)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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