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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磁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摘要: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结合公司实际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相关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编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8月31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8月31日
  第二条    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持有370600400008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70600400008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
            7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7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
            执照》,营业执照号【370600400008093-1】。                    信用代码为913706007063003983的营业执照。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2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和个人代为行使。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数的三分之二时;                                            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第九十二条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申报的除外。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第九十四条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一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关事项;

    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内容不得包括本章程
            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应
  五条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职权。

            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
            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
                                                                        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期限及召开方式;

第一百二十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条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三条    真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信、传真、互联网及其他图文数据传输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司承担。                                                    担。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第一百五十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一条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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