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万讯自控
摘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012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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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15:00―2019年1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5,454,39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8446%。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18,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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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新业务单元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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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012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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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沈险峰
高兰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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