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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19年1月)  

摘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以及山东省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四)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范围


  第三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范围。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管档员工;

  (二)企业年金实施前已办理退休员工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四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以下简称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有权了解个人账户信息;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授权企业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部分;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承诺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

  (一)企业缴费: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费。
  (二)个人缴费按照员工上年度收入的1.5%比例缴费,委托企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第七条  企业缴费分配

  (一)企业缴费分配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两部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个人账户、公共账户分配方案,其中按照员工上年度收入的6%计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公共账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缴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年金费用,原则上不高于集团年金计划内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5倍。

  (二)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权益及其对应的投资净收益,该账户资金归企业年金基金所有,主要用于本单位过渡补偿性缴费及对业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员工奖励等。当公共账户积累过高时企
业可根据企业情况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企业在每年一月份根据上一年各层级人数的变化计算出当年的企业缴费数和每个计划参加人的分配金额,按月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  过渡性补贴政策。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再发放企业年金之外的各项统筹外补贴。为做好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对企业缴费部分实行过渡性补贴政策,过渡期自2016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0年。

  (二)员工退休后,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月收益额低于补贴标准的,由企业公共账户基金予以补齐,补贴标准根据退休当年基本养老金35%的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金额。

                    技术及          集团公  集团公

          工勤岗          权属单                  集团高  集团高
  岗位            行政岗          司中层  司中层

            员工            位中层                  层副职  层正职
                    员工            副职    正职

最高标准

  (元)    2200    2400    2600    2900    3000    3300    3400
    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月收益额的计发月数240个月。

  (三)过渡性补贴只适用于企业年金实施前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权益归属

  第十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全部
归属计划参加人。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
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年金公共账户。
  (一)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0%权益归属个人;

  (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10%权益归属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6年,30%权益归属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7年,60%权益归属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8年,100%权益归属个人。

  第十二条计划参加人因违反公司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转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个人缴费;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继续申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一)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三)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个人账户:

  (一)出国定居;

  (二)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

  (三)计划参加人身故。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由企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的专业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计划参加人未领取企业年金基金之前,不得利用其个人账户的基金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三)出国定居;

  (四)在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二条  计划参加人退休后,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由本人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第二十三条计划参加人身故,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计划参加人出境定居,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部分可一次性支付,未归属部分划入企业公共账户。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代表集团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委托人义务。集团年金管委会下设企业年金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发生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均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收取,账户管理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缴纳。管理费收取具体比例或金额,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  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方案修改条件

  (一)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须作出调整。

  (二)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或集团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修改本方案。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方案某些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无效。

  第三十条 方案修改程序

  (一)集团年金管委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修改内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二)集团公司将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集团年金管委会将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三十一条  修改前的年金方案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新方案。
  第三十二条方案终止条件

  (一)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或集团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继续实施。

  (二)企业破产、被兼并、注销等。

  (三)本方案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

  (四)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第三十三条上述情况导致本方案终止,企业公共账户余额分配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进行,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

  第三十四条方案终止程序

  (一)集团年金管委会提出年金终止建议,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

  (二)集团公司将年金终止方案报上级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集团年金管委会通知计划参加人、受托人本方案终止。
  (四)受托人按照协商通过的方案处理企业年金积累余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原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废止,本方案自2019年2月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集团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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