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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1月)  

摘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本行年度报告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内部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本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参照适用。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本行董事会有合理理由认为已经或足以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中出现的其他差错;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
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罚款、扣罚绩效工资等;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行查看、
开除;

    (三)组织处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岗位资
格、待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赔偿损失;

    (五)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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