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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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19年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同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一年,具体额度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拟为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及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2、洪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为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洪卫东先生,中国国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珠海宇琴鸿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3,910,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8%。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鉴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担保,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银行融资担保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拟为公司向宁波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申请的上述贷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司申请银行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2019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了本次披露的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续期提供无偿担保事项外,2019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相关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续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及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先审查,我们认为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宁波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宁波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续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1月2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分别向宁波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向华夏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宇信科技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本次无偿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资金,公司无需就此次保证担保向保证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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