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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  

摘要: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13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13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9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九份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7)、《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当事人  一审判决金额(元)一审受理费(元)二审受理费(元)备注

    董瑞兰  118,462.00        2,699.00        2,669.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梅冯民  162,059.00        3,541.00        3,541.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郭昆    118,745.00        2,674.00        2,674.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顾宏杰  392,342.00        7,230.00        7,23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傅江山  566,230.00        9,496.00        9,496.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孙旭亚  550,294.00        9,302.00        9,302.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史伟珠  8,950.36          50.00          5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合计    1,917,082.36      34,962.00      34,962.0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兴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当事人  一审判决金额(元)一审受理费(元)二审受理费(元)备注

    程殿柱  66,772.61        1,469.00        1,469.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梅智忠  105,048.00        2,400.00        2,40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合计    171,820.61        3,869.00        3,869.0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兴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01民初55号、(2018)甘01民初153号、(2018)甘01民初150号、(2018)甘01民初154号、(2018)甘01民初146号、(2018)甘01民初147号、(2018)甘01民初54号、(2018)甘01民初52号及(2018)甘01民初151号一审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智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智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智忠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8,831.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三批14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3,094,840.68元(包含本次判决的9名投资者的案件)。公司已将上述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一审受理费共计38,831.00元,计入公司2018年管理费用,请查阅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1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本案件二审受理费共计38,831.00元,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38,831.00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88号、(2018)甘民终689号、(2018)甘民终690号、(2018)甘民终738号、(2018)甘民终741号、(2018)甘民终739号、(2018)甘民终740号、(2018)甘民终691号及(2018)甘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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