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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48:伊泰B股H股通函(委任执行董事)  

摘要: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及出席回条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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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执行董事

                                委任监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页至第6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谨订於2019年3月11 日(星期一 )下 午 3时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7页至第8页。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该表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2019年1月21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码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7
                                        -i-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应具有下列含义: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改动或补充)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或「公司」              指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3日在
                                      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号为3948,而其B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900948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於2019年3
                                      月11日(星期一 )下 午3时在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举行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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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张东海                                                中国内蒙古

刘春林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葛耀勇                                                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张东升

王三民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吕贵良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阳光中心40楼

俞有光
张志铭
黄速建
黄显荣
敬启者:

                              委任执行董事

                                委任监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所有合理必需的资料,以供  阁下於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赞成或反对该等获提呈的决议时作出知情决定,本函件构成本通函的一部分。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公告,内容为建议改选执行董事及建议改选监事。
临时股东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委任执行董事及委任监事的议案。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委任执行董事
因工作调整原因,宋占有先生於2018年12月26日已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宋占有先生确认其与本公司及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委任刘剑先生接替宋占有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刘剑先生获正式委任後,将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约,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刘剑先生之详情载列如下:
刘剑先生,男,汉族,1967年出生,博士。2004年7月份毕业於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取得心血管内科博士学位;2014年毕业於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8月到2005年6月任德国迪目根特种机器公司中国项目部经理;2005年8月到2007年2月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6年7月获内蒙古人事厅制药正高级主任药师职称;2007年2月到2012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经理。
刘剑先生有权按股东不时批准的金额自本公司收取董事袍金,目前为每年人民币2.4万元的董事袍金。
除上文所披露外,刘剑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其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截至本通函日期,刘剑先生亦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刘剑先生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上市规则第13.51(2)(v)条规定作出披露,而刘剑先生於现在及过去亦不涉及任何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须於披露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函件

委任监事
因工作变动原因,袁兵先生於2018年12月26日已辞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及股东代表监事的职务,自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袁兵先生确认其与本公司及监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建议委任张振金先生接替袁兵先生担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张振金先生获正式委任後,将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约,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张振金先生之详情载列如下:
张振金先生,男,汉族,1969年生,研究生学历,毕业於山西矿业学院,高级工程师。1994年5月至1994年11月任唐公塔集装站选煤厂基建副科长;1994年11月至1996年9月在选煤厂筹建处工作;1996年9月至1998年1月任产业开发公司纳林庙煤矿副矿长;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任本公司监事;1998年1月至1999年7月任产业开发公司副经理;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6年任公司总工程师;2006至2009年期间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2009年至2014年期间历任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任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12月起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振金先生有权按股东不时批准的金额自本公司收取监事袍金,目前为每年人民币1.2万元的监事袍金。
除上文所披露外,张振金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其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截至本通函日期,张振金先生亦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董事会函件

除上文所披露外,张振金先生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上市规则第13.51(2)(v)条规定作出披露,而张振金先生於现在及过去亦不涉及任何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须於披露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以藉由(其中包括 )( 1 ) 股东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委任执行董事;及(2)股东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委任监事。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将以投票形式对所有决议案进行投票。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股东及其各自的联系人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审议及批准的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谨订於2019年3月11 日( 星期一)下 午3时於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已载於本通函第7至8页。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该表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暂停办理H股股东登记
本公司将於2019年2月11日(星期一)至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期间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H股持有人须於2019年2月8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推荐建议
根据本通函披露的有关资料,董事(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1)委任执行董事,及(2)委任监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函件

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并批准拟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委任执行董事的决议案,以及委任监事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东海

2019年1月21日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3948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举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股东大会」), 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2019年1月21日发出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并批准委任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并批准委任监事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东海

中国内蒙古,2019年1月21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王三民先生及吕贵良先生;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俞有光先生、张志铭先生、黄速建先生及黄显荣先生。
*  仅供识别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附注:
1.    本公司自2019年2月11日(星期一)至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股过户
      登记手续。凡於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名列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
      的H股持有人,在完成登记手续後,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
      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必须将所有本公司H股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於2019年2月8日(星期五)
      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如下: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2.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应填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条,并於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或之
      前,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本公司於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

3.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H股股东均可以本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
      为其代理人,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代理人无需为本公司股东。

4.    代理人必须由股东以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书面文据委任。倘股东为公司,则书面文
      据必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倘书面文据已由委任人的代表签署,
      则该代表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人签署。

5.    上述附注4所述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有关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如有)以及其他有关授权文件(如有)须於
      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股东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会议并於会上投票。

6.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倘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董事会
      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须出示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副
      本,方可出席会议。

7.    预计临时股东大会需时半天。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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