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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8-02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8-02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

至2018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数829,838,89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1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名,代表股份数714,434,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38%;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数115,404,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2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和李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第1页共5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第2页共5页

99.9997% ;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678,202,088股,占公司总                                   第3页共5页

股本的 65.07%)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1,636,804股。

    同意 151,613,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6%;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76,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829,299,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0%;反对 539,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960,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60%;反对539,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74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829,836,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2,498,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4页共5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李静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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