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润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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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71618 证券简称:健润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证券代码:871618 证券简称:健润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7,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1%。
二、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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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08)、《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0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高骥代表董事会汇报《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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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四)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依据 2017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
公司编制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五)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管理层在总结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市 3/5 场竞争形势、展望未来发展目标,提出2018年发展规划,编制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85,358.64元,2017年度 累计未分配利润 882,905.31 元,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董事会决定 2017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4/5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蔡道凤律师,梁伟昆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成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该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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