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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430477 证券简称:盛力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证券代码:430477         证券简称:盛力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培训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武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6,31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5%。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对 2017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以及2018年

经营计划和重点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8年4月26日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

(www.neeq.com.cn)中进行披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情况,对公司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并予

以分析。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财务负责人对2017年度的财务工作作出分析说明,并对2018

年度财务预算作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18]11567号),公司目前处于亏损,暂不向全体股东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采购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预计向关联方芜湖鑫力橡塑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主要为公司产品组装件,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04

月 2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股东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接受关联方担

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

股东张武江、叶新年、胡丹红、李钢、殷国柱、乔跃平、伍懋泽拟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04月2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6,43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与张武江、叶新年、胡丹红、李钢、乔跃平、殷国柱、伍懋

泽等存在关联关系,张武江、叶新年、胡丹红、李钢、乔跃平、殷国柱、伍懋泽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总数为 19,880,000 股。

     (八)审议通过《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 年度的审计机构,期限一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3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8]11567-1号),在 2017年度公司未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87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张武江申请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总数13,440,00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原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04月2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已届满,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张武江、胡丹红、李钢、乔跃平、王世荣、毛文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04月2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2、议案表决结果:

     (1)选举张武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选举胡丹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选举李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选举乔跃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选举王世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选举毛文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周邦跃、孙求平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将与当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04月2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2、议案表决结果:

     (1)选举周邦跃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选举孙求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23,61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吴波、杨艳林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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