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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7:万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一飞、黄勋云、孙爱丽、倪龚炜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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