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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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总经理颜力先生的辞职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颜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颜力先生辞职后,仍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
颜力先生的辞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运行。我们同意颜力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经审阅郑大伟先生、吴旭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我们认为,郑大伟先生及吴旭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们同意聘任郑大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吴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纪 昌:
张树 帆:
郭 斌: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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