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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062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062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3月1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

坊路10号1+1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王鑫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

年3月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2018年3月1日15:00。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2018年3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64,21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82%。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数据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27,152,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由网络投票系统按账户系统统计投票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1,35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

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曲凯

                                                              王鑫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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