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请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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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请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请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研究相关材料并讨论,我们就公司与关联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资金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相关方联合申报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有助于公司加强自主研发实力,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请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潘玲曼 祝迎彦 杨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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