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华英农业
摘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5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2、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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