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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摘要: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8-01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8-01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8月1日至8月16日对公司进行上市公司“双随机”、债券发行人“双随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项现场检查。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个别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

    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公司相关副总裁的近亲属控股的深圳市国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光电”)在2014年至2016年度累计发生交易金额557.65万元(人民币,下同),但公司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此后,公司对此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确认,并于次日披露《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计划指定的用途

    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存在列支研发中心与建设无关的费用

的情况,如2015年至2016年使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支付办公室装修款、人力资源部分

家具款、员工宿舍空调购置费等,合计金额 174.76 万元,占研发中心募投项目预算金额的

2.34%。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司【2012】4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部分事项核算错误,2016年业绩快报出现重大修正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4月 18 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9,590.6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39.56万元,分别较2017年2月25日公

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调减12,026.58万元、6,483.77万元。

    核查发现,公司部分事项核算错误是导致业绩快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子公司佳明光电在尚未完成灯具安装工程前,即将相关收入纳入业绩快报;二是因诉讼等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估计不足;三是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资金占用成本作为折现率计算现值。你公司业绩快报出现重大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010年9月,深圳证监局曾对公司进行过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3月向公司发出监管

意见,公司对前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但仍存在部分事项未整改到位的情形,如公司对于非全资子公司的管控需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仍较为薄弱等。

    针对本次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内部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全资子公司的管控,强化财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提高对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及业务管理水平。

    四、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对收入、成本、费用等重要事项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进行梳理、完善。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加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同时全面梳理相关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1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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