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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密封:涉及诉讼及调解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831020 证券简称:华阳密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证券代码:831020         证券简称:华阳密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大连市天津街43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

        支行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殷屹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欣楠、菅秉祥/系该行职员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梁玉韬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

        务所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梁玉韬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

        务所

         被告三:

         1. 姓名或公司名称:韩瑞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

        务所

 (三)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五一广场支行”)与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密封”或“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连信字第WY006号《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约定: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向华阳密封提供人民币50,000,000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1年,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电票承兑、人行电票承兑、国内信用证。授信协议项下一切债务由韩瑞、梁玉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韩瑞、梁玉韬向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出具了2016年连保字第WY011号、第WY01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华阳密封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旭路25号的4套房产(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44240号、第00044244号、第00044245号、第00044247号)及对应的一宗土地使用权(面积15865.10平方米)以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郭家沟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900025号,面积8764.90平方米)为授信协议项下一切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招行五一广场支行签署了2016年连抵字第WY003-2号、WY003-1号《最高抵押合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年1月9日,招行五一广场支行与华阳密封、韩瑞、梁玉韬共同签署了《管辖变更协议书》,约定各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9月26日、9月28日、10月10日、10月12日、10月13日及2017年3月16日,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分别与华阳密封签署了授信协议项下编号为2016年连贷字第WY042号、第WY043号、第WY045号、第WY046号、第WY047号及2017年连贷字第WY007号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华阳密封分别向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6,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6,000,000元、2,000,000元,期限均为自《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以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本点(执行年利率5.655%),按月计息,计息日为每月的20日,计息当日付息。《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如华阳密封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执行年利率8.4825%),若其未按时付息,招行五一广场支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招行五一广场支行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华阳密封放款共计人民币28,00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华阳密封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1月17日,华阳密封尚欠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9,210,126.74元,利息、复息、罚息合计602,446.24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19,812,572.98元。

      华阳密封违约后,招行五一广场支行数次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仍未还款,招行五一广场支行也曾要求韩瑞、梁玉韬承担担保责任,但韩瑞、梁玉韬至今未履行代付义务。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华阳密封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210,126.74元及

至最终还款日的利息、复息、罚息(暂算至2018年1月17日,利息、

复息、罚息合计602,446.24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19,812,572.98

元;

      2、要求被告华阳密封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旭路25号

的 4套房产(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44240

号、第00044244号、第00044245号、第00044247号)及对应的一

宗土地使用权(面积15865.10平方米)以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

城子街道郭家沟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900025号,面积8764.90平方米)享有抵押优先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韩瑞、梁玉韬对被告华阳密封拖欠招行五一广场支行的上述所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三个被告华阳密封、梁玉韬、韩瑞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2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辽0202

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经大连市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华阳密封偿还原告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借款本金

16,652,530.67元;

     2、被告华阳密封偿还原告招行五一广场支行截止2018年2月11日借款利息、复息、罚息合计706,563.00元;

      3、被告华阳密封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给付原告利息、复息、罚息;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华阳密封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2018年2月起,每月20日偿还原告招行五一广场支行1,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告韩瑞、梁玉韬对被告华阳密封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对被告华阳密封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旭路25号-1、25号-2、25号-3、25号-4房产(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44240号、第00044244号、第00044245号、第00044247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郭家沟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900025号、不动产单元号210211015009GB00005W00000000,面积8764.90平方米)享有抵押优先权,对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6、上述被告华阳密封应偿还原告之款项,如逾期偿还,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全部欠款本息;

      7、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解除对被告华阳密封在原告处开立的基本账户的冻结,如被告逾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再次冻结其基本户;

      8、案件受理费140,680元,减半收取70,340元,由被告华阳密封、梁玉韬、韩瑞共同负担,并于2018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影响法律规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经营方面未受到重大不利的影响。若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招行五一广场支行对抵押资产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被抵押的房产和土地被司法强制拍卖,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之前被招行五一广场支行限制使用的基本账户及资金将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解除限制,恢复了资金的流动性。若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招行五一广场支行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基本户及资金被司法冻结,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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