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四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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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贵司《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贵司《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作为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汉网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是否需要当地台办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并咨询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台办”),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台办”)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取得台办的审批或备案或出具专项意见目前不存在相应的明确规定;同时根据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当地台办出具专项意见,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北京市台办提交了《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征询函》,同日,北京市台办就公司提交的征询函予以回复,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事项已知悉,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验了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进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编号:为京海外资备 201701012);对北京市台办的回复意见进行了电话访谈确认,北京市台办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事项已知悉,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及北京市台办回复的意见并经核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无需再取得当地台办出具专项意见,公司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签字页】
【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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