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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层(450003) 12/F,Jingwei LargBldg, 43WeiwuRoad,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Te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层(450003)

         12/F,Jingwei LargBldg, 43WeiwuRoad,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网址:http://www.shineway.org.cn                 电子邮件:E-mail:qwlss@126.com

                                                                 仟见字[2018]016号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了2018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址: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楼 (Add:12/F,JingweiBldg43WeiwuRoad,Zhengzhou,China)电话(Tel):037165953550   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site):http://www.shineway.org.cn提请召开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2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年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8-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晓彬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3953788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48%,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地址: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楼 (Add:12/F,JingweiBldg43WeiwuRoad,Zhengzhou,China)电话(Tel):037165953550   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site):http://www.shineway.org.cn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547400股,占股份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7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1、关于为凤凰风电、尖山峰风电提供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议案2、关于向润电科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18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1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的独立意见》、《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等公告,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另外,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3名监票人与见证律师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1关于为凤凰风电、尖山峰风电提供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802%通过。

    议案2 关于向润电科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802%通过。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楼 (Add:12/F,JingweiBldg43WeiwuRoad,Zhengzhou,China)

电话(Tel):037165953550   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site):http://www.shineway.org.cn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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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东

                                              经办律师:陈宇超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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