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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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
已载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6.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7.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股
权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公司全体监事同意《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名:
谢小康 吴武陵 阮司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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