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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网络: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摘要: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

已载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6.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7.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股

权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公司全体监事同意《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名:

               谢小康                 吴武陵                  阮司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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