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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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7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7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月31日15:00至2018年2月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披露。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 人,代表股份 266,00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9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66,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9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108,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4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
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6,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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