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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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ShanghaiSh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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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及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更正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7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18年2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18年2月1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
业园永达路5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
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2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15:00至2018年2月1日15:00。
4. 公司董事长唐建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266,00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72%。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66,008,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9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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