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电机:双龙电机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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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5133 证券简称:双龙电机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证券代码:835133 证券简称:双龙电机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2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5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王乃兵,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
住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木港村二组56号。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施连忠,该公司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丽萍、廖祥正,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二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林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佩芝、苑新民,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四)基本案情:
原告原系本案被告一的员工。原告认为本案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其“一种加工防爆接线盒座接线柱孔的专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7457658号),故提起诉讼索赔。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专利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因侵害原告的实用新型和王乃兵专利权,赔偿给原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经济损失1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81.6万元);
2.判令上述第一被告停止生产防爆接线盒座,并没收涉案机床归原告处理;
3.判令上述第二被告停止生产涉案设备;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1.原告王乃兵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就涉案专利两次起诉。其中,第一次起诉是2015年11月16日(后于2016年
1月5日撤诉);第二次起诉是2016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的(2016)苏09民初60号和2017年3月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苏民终282号》(以下分别简称“第60
号案”和“第282号案”);
2.答辩人未曾侵害王乃兵涉案专利的事实,在第60号案和第
282号案判决书中已经予以确认,王乃兵本次起诉属于捏造事实、
恶意诉讼,其行为已经给本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双龙电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二:1.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其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3.涉案专利不稳定,正处于无效宣告过程中;4.原告要求赔偿160万美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请求法庭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2018年1月14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01民初1728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王乃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96元,原告王乃兵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
经本院审查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免收。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判决驳回原告王乃兵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经营方面尚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判决驳回原告王乃兵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财务方面尚未受到重大不利损失。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28号判决书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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