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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269号 无国界26号楼9层 Tel:862886119970 Fax:862886119827 邮编:610095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269号

                                                    无国界26号楼9层

    Tel:862886119970  Fax:862886119827              邮编:610095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grandall.com.cn                            Center,269Tianfu2Street,

                                                    Hi-Tech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35号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詹冰洁律师出席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q上海�q深圳�q杭州�q广州�q昆明�q天津�q成都�q宁波�q福州�q南京�q西安�q香港�q巴黎

                                   第1页共6页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18年 1月 13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年 1

月31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永兴大道南段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

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15:00至2018年1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7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53,479,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041%。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241,315,40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64,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1%。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95,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60,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863%;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3%。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 3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 35号”《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石波

                                                            经办律师:

                                                                         陈杰

                                                                        詹冰洁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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