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238:诺邦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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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2018年1月20日至21日,对诺邦股份2017年2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针对诺邦股份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将现场检查事项提前告知了诺邦股份,诺邦股份按照通知的内容提前准备了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2018年1月20日至21日,国金证券保
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检查主要控股公司、查阅公司账簿、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给诺邦股份。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公司治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的规定运作,公司章程能够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能够得到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理分工明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
2、内部控制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3、三会运作情况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齐备,会议文件由专人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正常签署;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三会决议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独立运作,具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设施,不存在可能对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经过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核查公司账务情况,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存放 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 产品名称 起始日 到期日 购买金 利率 是否到期
额
浦发银行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
余杭支行 存款2017年JG0131 2017/3/1 2017/4/5 8,000.00 3.45%是
期
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3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就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意见。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3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银行 产品名称 起始日 到期日 理财金额 利率 是否到
期
工行理财共赢3
1 工商银行 号保本型2017 2017/6/30 2017/11/15 4,985.90 3.90% 否
余杭支行 年第24期B款
(拓户产品)
2 稳健型870054 2017/4/26 2017/7/26 18,228.00 1%-3.9382%是
宁波银行号
3 余杭支行 智能定期理财4 2017/8/1 2017/10/30 18,460.00 4.0%-4.2%否
号
利多多对公结构
4 性存款2017年 2017/5/2 2017/8/2 7,000.00 3.90% 是
浦发银行 JG0491期
余杭支行 利多多对公结构
5 性存款2017年 2017/8/3 2017/11/2 6,000.00 4.20% 否
JG1059期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2日,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购买上述保本理财产品1、2、4金额合计30,213.9万元,超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额度213.9万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合计29,445.90万元,未超过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30,000万元额度。
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
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上述未履行相关程序即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以及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超过30,000.00万元的情形进行了补充确认。
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
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使用本次补充确认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诺邦股份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即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额度的情形,但上述未履行相关程序即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截至目前已经全部赎回,且目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30,000.00万元。
公司利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未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补充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诺邦股份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确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对外担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对外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将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3、对外投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时将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风险控制相关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公司对外投资沿革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此外,随着公司募投项目逐步投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确保募投项目的效益能够实现。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根据现场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的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间,诺邦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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