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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摘要: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026号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页次 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 利达光电2017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026号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页次

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      利达光电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5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026号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7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7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鉴证报告第1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鉴证报告第2页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光电 ”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评价组织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调查评估小组,根据归口业务展开调查与评估,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鉴证报告第3页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复核、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和抽样等方法,广泛收集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最后,在对检查结果进行多次内部沟通、讨论基础上,出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评价依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一般规定》;

    6.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四)评价单位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

    (五)评价业务和事项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紧紧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各项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具体评价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评价项目包括组织构架、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18个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预算管理、对外担保、投资管理、工程项目、                                 鉴证报告第4页

信息披露等。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评价期间范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或要求,我们确定本次评价检查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七)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战略目标、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三个等级,从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两个维度衡量,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评估结果遵循就高原则,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资产总额潜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在错报             0.5%               资产总额1%                 1%

营业收入潜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0.5%≤错    错报≥营业收入

在错报          总额0.5%       报<营业收入总额1%         总额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纠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鉴证报告第5页

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                    潜在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500万元及以上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

                                                  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

   一般缺陷     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  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核心人员流失比率达到15%;

    (2)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3)已报告给管理层、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或者企业在基准日前虽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90天);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5)企业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缺乏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决策程序不合规。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鉴证报告第6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总体评价结论

    经评价,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是有效的,并且截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止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7年9月8日起停牌,停牌

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公司将继续按照董事会的部署,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鉴证报告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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