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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月)  

摘要: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1月修订) (经2018年1月25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1月修订)

             (经2018年1月25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部分投资权限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多于2%的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投资决策程序有相关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相应决策程序办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2、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3、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生产能力、物料供应、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4、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6、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7、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

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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