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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审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相应的任职资格。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龚云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联自然人冯康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其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联自然人冯康对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3000万元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不超

过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关于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能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4000万元港币。

    4.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后的经营范围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5.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地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原公司经营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南方通信大厦 9

层西侧,邮政编码:510630。我们认为现增加东侧纳入公司经营地址属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经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加后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9层,邮政编码:510630。我们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经营地址。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4 号)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632万股新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526.6万股。公司股票于2018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4894.6万元增加到6,526.6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及增加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完善,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以提交的新章程为准。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拟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5,424.0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5,424.09万元。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公司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10,000 万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

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资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公司可在使用期限及额

度范围内滚动投资。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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