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来源:本钢板材
摘要: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本钢0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本钢0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
2月2日,凡在2018年2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2月5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
本钢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6)至2018年2月
5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5本钢01”《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本钢01
3、债券期限: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
4、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5.17%。
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2月5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9、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本钢集团无偿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至债券到期日后 12个月止。
二、本次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按照《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本钢01”票面利率为5.17%。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1.7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兑付本息为人名币:1,041.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兑付本息为人名币:1,046.53元。
三、本次债券兑付、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付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8年2月1日
2、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日
3、兑付、付息日:2018年2月5日
四、兑付、付息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本钢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兑付、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付息工作。在本次兑付、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联系人: 孙延斌
联系电话:024-47828860
传真:024-47827004
2、保荐机构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2
层
联系电话:010�C83321201
传真: 010�C83321155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戴文华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6-755-25938000
传真:86-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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