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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愿                     韦俊                      汪和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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