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中南建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

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尚世鸣律师和邓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2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1-212)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8年1月8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下午2:00在江苏海门市上海

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上午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

年1月22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

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锦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28,559,7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813%(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                                                 表决结果

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1  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贷款提  2,026,351,651票;     99.8864%;       2,305,077票; 0票;其中

   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其中中小股  中小股东:

                          票                 0.00001%         东:96,800票  0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尚世鸣

                                                       经办律师:邓琳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