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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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2018-0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2018-0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9日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王发女因身体原因委托董事叶伟严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于2016
年修订,根据修订后的章程指引要求,公司拟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完善,本次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章程修正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同意提交该议案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总经理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邱士杰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邱士杰先生简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7 年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总结与过去审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提议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包括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2017年度内控制度审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四
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也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PCAOB认可具有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从事国内上市公司审计、大型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审计、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审计,以及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提供全球化的审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执业网络遍及全国,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较好的完成了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制度的审计,因此,本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上。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同意提交该议案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董事会同意公司定于2018年2月8日(星期四)下午2:5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3项议案(大会具体安排详
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8-06]))。
三、备查文件
经公司董事签字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邱士杰简历
邱士杰,男,生于1976年,本科学历。现为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兴丰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2015年8月起任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2015年5月起任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董事长。
邱士杰先生通过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75%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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