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
摘要: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8-00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8-00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7,479,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4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47,834,6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74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4号)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利安隆”,证券代码“30059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7年1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9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实施完成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
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5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60,000,000股。本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0,000,000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制的股
份数量为135,000,000股(包含本次申请解除限制的股份77,479,470股),占总
股本的75%。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 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
称“聚鑫隆投资”)、山南圣金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山南圣金隆”)出具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 公开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聚鑫隆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丁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山南圣金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18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如
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单位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本单位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2、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
称“达晨创恒”)、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达晨创泰”)、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达晨创瑞”)出具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 公开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作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所持全部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违反本部分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同时,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2、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诚信”)、
广州廷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廷博”)出具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 公开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广州诚信及广
州廷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广州诚信及广州廷博作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所持全部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广州诚信及广州廷博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2、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 高锦璇、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
创鼎鑫”)、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置信”)、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沃衍”)出具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 公开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以上承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高锦璇、天创鼎鑫、天津置信、北京沃衍如其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2、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所做出的承诺。
(六)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制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7,479,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4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47,834,6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74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名,其中机构股东10名,自然人股
东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备注
总数 数量 流通股份数量
1 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22,873,860.00 22,873,860.00 5,718,465.00 注1
业(有限合伙)
2 山南圣金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0,800,000.00 10,800,000.00 2,700,000.00 注2
限合伙)
3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 6,627,960.00 6,627,960.00 6,627,96.00
限合伙)
4 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210,000.00 6,210,000.00 1,820,588.00 注3
5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 6,093,630.00 6,093,630.00 6,093,630.00
限合伙)
6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 6,050,430.00 6,050,430.00 6,050,430.00
限合伙)
7 高锦璇 4,835,025.00 4,835,025.00 4,835,025.00
8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347,000.00 4,347,000.00 4,347,000.00
9 广州廷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347,000.00 4,347,000.00 4,347,000.00
10 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 3,850,605.00 3,850,605.00 3,850,605.00
企业(有限合伙)
11 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43,960.00 1,443,960.00 1,443,960.00
合计 77,479,470.00 77,479,470.00 47,834,663.00
注1:股东聚鑫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873,86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2,873,860股,其中2,77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因聚鑫隆投资承诺“在孙春光、毕作鹏、
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聚鑫隆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做相应扣除。故股东聚鑫隆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718,465股。
注2、股东山南圣金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8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800,000股,因山南圣金隆承诺“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丁欢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山南圣金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做相应扣除。故股东山南圣金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700,000股。
注3、股东北京沃衍持有股份数量6,21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210,000
股,其中4,389,412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820,588股,上述
质押状态股份解除质押后,则其持有的4,389,412股即可上市流通。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均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利安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