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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金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并出具了华夏金信评报字[2018]004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

     (一)华夏金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

     (二)华夏金信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且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李莉

                                                 独立董事:樊登义

                                                 独立董事:冼国明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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