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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摘要: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鉴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出售所持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鉴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出售所持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了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金信”)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华夏金信评报字[2018]004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董事会认为:

     (一)华夏金信拥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

除因本次聘请外,华夏金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华夏金信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合理。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公司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备合理性,采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且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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