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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摘要:序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1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

序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1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2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适用  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担保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对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

 3                                            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

                                               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

         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如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 (2)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有可执行性;                            有可执行性;

 4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   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

 5       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  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

         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产权,且其价值必须覆盖担保的数额。

        第十八条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第十八条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提供担保:

                                             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

        策的,

                                             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6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

        险较大的,

                                             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的。

                                             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公司。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

                                             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任何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7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7)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30%;

                                             (8)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

                                             保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8       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  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9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

                                             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第(2)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

                                             权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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