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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吉比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摘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17年1月17日-18日、2017年6月15日-16日、2017年9月20日-21日、2018年1月11日对吉比特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17年1月17日-18日、2017年6月15日-16日、2017年9

月20日-21日、2018年1月11日对吉比特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包括梁燕

华、梁立群、柳小杰、谭潭、刘炫辰。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   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吉比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变更、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比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 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融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比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司与控股股东等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并核查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等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比特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没有异常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清单、三方监管协议、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与相关会议记录,并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主要销售和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 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八) 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现场检查人员提示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是否存在《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   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检查中,吉比特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提供保荐机构所需资料,公司及时安排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五、   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有效;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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