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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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证券代码: 300735 证券简称: 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03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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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35 证券简称: 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03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2168 号文件核准, 惠州光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8,8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9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5,913,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9,437,051.00 元(不含
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26,476,149.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7〕 第 ZI1080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大亚湾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
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支
行
2008022829209999939、
2008022829223388888 28,913.98
智能制造改造项
目、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2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支
行
44050171503609999999 5,300 工程技术中心升
级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
支行
752900099610388 50,000 光弘惠州二期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 84,213.98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
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陈运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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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乙方按月(每月 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时,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三方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信会师报字〔 2017〕 第 ZI1080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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