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珠江啤酒
摘要: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年1月修订) 1、原章程第十二条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年1月修订)
1、原章程第十二条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等方面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要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同步落实。党组织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事先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法定程序决策。”
现修订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2、在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后增加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董
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3、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在原章程第七章后面增加“第八章 党建工作”,第八章具体
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设纪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
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决策。
公司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
除上述具体内容调整外,部分条款的编号有相应调整。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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