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永利带业
摘要: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8日―1月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9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8日15:00至2018年1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635,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35,717,99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9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5,917,47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05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6,087,47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425%。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史佩浩先生、史晶女士、黄晓东先生、司徒建新先生、恽黎明先生、于成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史佩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史佩浩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2)选举史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史晶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3)选举黄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黄晓东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4)选举司徒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司徒建新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5)选举恽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8,2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2%。
恽黎明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60,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97%。
(6)选举于成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46,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
于成磊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98,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杰先生、王蔚松先生、张泽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1)选举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26,6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2%。
张杰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78,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3%。
(2)选举王蔚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王蔚松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3)选举张泽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张泽传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秦宏剑先生、吴跃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矫卫红女士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秦宏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07,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
秦宏剑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0%。
(2)选举吴跃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520,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
吴跃芳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72,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4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表决结果:同意140,683,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7%;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135,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68%;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140,683,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7%;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135,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68%;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683,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7%;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135,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68%;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弃权830,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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