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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6,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532%。

    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6,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8.0532%。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9.59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9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自2017年1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15,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有: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I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青岛金石灏�I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3、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贝斯特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贝斯特投资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华之女婿)、曹余德(曹余华之弟)、毛晔星(曹余华配偶之姐姐之子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及近亲属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及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及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数量为16,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53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6,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53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3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   备注

                              份总数             量        市流通数量

 1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   7,106,400       7,106,400      7,106,400     注1

      业(有限合伙)

 2    青岛金石灏�I投资有限    5,250,000       5,250,000      5,250,000

      公司

      上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

 3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750,000       3,750,000      3,750,000

      伙)

           合计               16,106,400      16,106,400      16,106,400

    注1:根据本公告“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德、毛晔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上述人员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间接持有公司4,146,300股,仍应严格遵守相应股份限售承诺。

    (五)对于通过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德、毛晔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贝斯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贝斯特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贝斯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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