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深科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008号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利国律师、万威世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二期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谭文�k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5,065,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000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764,28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94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3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1、《关于

 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

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关于
 
  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09,591,6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4】%,反对票数【634,4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27】%,反对【63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008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______________ 王利国 ______________ 万威世 ______________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